四川华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汶川正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汶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3221执54号之三
本院在执行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汶川正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华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的生效法律文书是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阿终民终2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是27522179.5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汶川正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华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伟均无存款可以执行。经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正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华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伟涉金融案件较多,四川华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王伟的所有资产均被其他查封无法处置。我院也依法查封了汶川正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应结算电费。目前本案的被执行汶川正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因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保、医保等各种因素生产不顺畅。目前本案在组织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在协商执行方案,但各种矛盾的解决,将花费时间较长。申请人阿坝州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3221执5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宇 审判员 张 杰 审判员 赵 江
书记员 邱啟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