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汶川正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华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汶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3221执54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32民终2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04月0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汶川正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华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伟一案。执行标的27522179.56元。 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汶川正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华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2019)川32民终202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对其财产进行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汶川正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国网四川岷江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应结算电费25458533.40元 二、冻结期限两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 宇
书记员 邱啟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