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成都西部大学生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四川华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91执异73号
在本院执行成都西部大学生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园公司)与四川华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蓉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科创园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科创园公司与华蓉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未查找到华蓉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裁定终结(2019)川0191民初80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即作为被执行人的华蓉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此其一。 其二,从查明的事实来看,华蓉公司于2014年6月16日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同意将注册资本由700万元增加至3300万元,就增资部分王伟认缴2340元、余娟认缴260万元,出资时间均为2020年3月5日前。在余娟于2016年7月6日将其持有的华蓉公司股权转让给王伟后,华蓉公司对章程再次进行了修订。修订过后的华蓉公司章程载明,王伟出资3300万元,出资时间2014年7月3日。即从华蓉公司的工商档案资料载明的内容来看,王伟在2014年7月3日已经履行了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因此,科创园公司提出的异议请求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应当予以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2019年6月10日,本院立案受理科创园公司与华蓉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一、科创园公司与华蓉公司一致确认双方2017年12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于2018年9月14日解除;二、截止合同解除之日(2018年9月14日)华蓉公司尚欠科创园公司房屋租赁费39413.53元,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华蓉公司应向科创园公司支付房屋占用费51852.86元(按每月租金4922.74元计算),合计91266.39元,上述款项华蓉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前支付31266.39元,于2019年8月31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9年10月31日前支付20000元,若华蓉公司逾期上述任何一笔款项,则科创园公司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三、华蓉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前腾退位于成都市高新西区××道××号××栋××层××号房屋;四、华蓉公司向科创园公司支付违约金9845.48元,此款用房屋租赁保证金9845.48元予以充抵;五、科创园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2019)川0191民初8096号《民事调解书》对上述协议的内容予以了确认。前述调解书生效后,科创园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川0191执7768号。执行过程中,因未查找到华蓉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3月2日作出(2019)川0191执7768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1992年12月24日,华蓉公司成立。 2011年6月14日,王帅与余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王帅将其持有的华蓉公司的70万元股权(占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转让给余娟。同日,华蓉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上述股权转让并修改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重新由王伟、余娟组成,股份重新调整为王伟出资63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90%,余娟出资70万元,占注册资本10%。王伟、余娟于2011年6月14日签署的华蓉公司章程载明:公司注册资本700万元,实收资本700万元,注册资本在验资时,由股东一次性缴纳认缴的出资额;王伟出资630万元,出资比例90%;余娟出资70万元,出资比例10%。 2014年6月16日,华蓉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700万元增加至3300万元,新增的2600元注册资本中,由股东王伟认缴2340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认缴期限为2020年3月5日;股东余娟认缴26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认缴期限为2020年3月5日;通过公司新章程。华蓉公司新章程载明,公司注册资本3300万元,股东王伟出资2970元,股东余娟出资330万元,出资时间均为2020年3月5日前。 2016年7月6日,余娟与王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余娟将其持有的华蓉公司330万元股权(占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转让给王伟。同日,华蓉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前述股权转让并修改公司章程。华蓉公司新章程载明,公司注册资本为3300万元,股东王伟出资3300万元,出资时间2014年7月3日。
驳回申请执行人成都西部大学生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晏 锐 人民陪审员  岳云川 人民陪审员  徐小蓉
书 记 员  唐 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