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川0191执7768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91民初809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成都西部大学生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华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传统查控手段,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据此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 建
书记员 张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