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川3221执131号之三
本院在执行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华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汶川正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王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川3221民初2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现已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9)川3221执131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240136.02元。
终结(2019)川3221执1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裁定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宇
审判员 赵江
审判员 张杰
书记员 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