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执9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四川华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华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渝0117民初92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华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票等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华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汶川正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有股权,另有有大切诺基牌、丰田牌汽车各一辆。上述财产,均已采取查封措施,但因股权无相关财务会计资料致无法进行评估,两辆汽车系轮候查封,故均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霜
审判员 陈道兵
审判员 吴 可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石 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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