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成都鑫汇通投资有限公司、汶川正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华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81执25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成都鑫汇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都江堰市幸福镇幸福村2、3组兰花村31-1-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纲,四川益州(都江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汶川正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汶川县草坡乡。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华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二段**号金浦置业综合楼*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成都鑫汇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汶川正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华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81民初3124号民事调解书,汶川正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华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向成都鑫汇通投资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2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400元、执行费20,600元。
立案执行后,2018年12月6日,依法向汶川正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华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汶川正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华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2018年12月12日,冻结汶川正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收电费200万元,冻结期限两年,但该冻结为轮候冻结。2018年12月18日,扣划汶川正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万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和现场调查,未能查询到二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目前,申请执行人实现的债权为78万元。现本院已将汶川正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华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限制其消费。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及相应证据,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XX涛
审判员田丹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