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金岳兴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天津三源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华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33851号
原告北京金岳兴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天津三源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三源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岳兴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岳兴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金岳兴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树金
书记员  李海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