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112执异76号
案外人:**,女,1977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四川创佳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彭镇福田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市锦年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102号1楼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创佳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市锦年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案中,异议人***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审查中异议人***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提出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郑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江凤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