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1民初2928号
原告:四川创佳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彭镇福田村1组205号。
法定代表人:杨春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红梅,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体北路5号。
法定代表人:郑洪。
原告四川创佳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创佳门窗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以被告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拖欠工程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创佳门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创佳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原告四川创佳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万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唐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