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创佳门窗有限公司

四川创佳门窗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502民初4491号
原告:四川创佳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彭镇福田村组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7881409568。
法定代表人:杨春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红梅、陈华,均为特别授权代理,系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贵阳世纪城写字楼3号楼7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56634172E。
负责人:臧盐龙,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28709XY。
法定代表人:梅洪亮,系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胜、马腾,均为特别授权代理,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创佳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创佳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创佳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庆坤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玉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