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21民初5281号之一
原告:四川***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兰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创佳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川***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创佳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四川***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85元,由原告四川***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