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泥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南泥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新区惠南镇城南村民委员会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执7215号
(2019)沪0115执721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南泥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俞亮。
委托代理人郁少波,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浦东新区惠南镇城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卫。
申请执行人上海南泥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沪0115民初832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浦东新区惠南镇城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城南村委会)支付工程款4,410,074元(人民币,下同)、自2015年10月31日起计算累计金额不超过4,134,022.20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加倍支付的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城南村委会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于2019年4月1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城南村委会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城南村委会的房产、银行、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并于2019年5月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城南村委会银行账户中的存款7,370,284元。因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监察办公室来函要求暂缓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案件可以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沪0115民初83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建军
审判员  闵浩德
审判员  谈卫峰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周 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