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泥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南泥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1460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明,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格致,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上海南泥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某。
原告***与被告上海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南泥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案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沈 群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奕含
书 记 员  缪丽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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