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825民初260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7年6月17日,住四川省邛崃市。
被告四川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胜利桥街38号1幢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3日,住四川省遂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王军
审判员牛燕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