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瑞龙泡沫塑料有限公司与四川楚北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8民初10113号
原告:重庆市瑞龙泡沫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92504431。
法定代表人:王**。
被告:重庆翼翔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街道南坪东路587号12栋1**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QW0X2X。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楚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南延线168号1幢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0264642N。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楚北建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陆坝村金兴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47034588。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70987XW。
法定代表人:***。
被告:廊坊幸福基业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工业园区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068143809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瑞龙泡沫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翼翔钢结构有限公司、四川楚北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楚北建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幸福基业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瑞龙泡沫塑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瑞龙泡沫塑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瑞龙泡沫塑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8元,减半收取1154元,由原告重庆市瑞龙泡沫塑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彭 华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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