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103民初2156号
原告:***,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卫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州日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群众路**汇福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州日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州日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福州日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