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宏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四川川宏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成都星俞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114执6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川宏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鞋都南一路9号3栋13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47187578。
法定代表人:卿尚伦。
被执行人成都星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成都家具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553560315A。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四川川宏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星俞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民终180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星俞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川宏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予以查封,因该房产尚未完工,暂无法处置变现。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民终180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