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程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德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成都文旅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5民初15437号

原告:四川德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金履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22870765。

法定代表人:曹金琼。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来军,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系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成都文旅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宽巷子8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7653939422。

法定代表人:史宇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系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原告四川德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程建设)与被告成都文旅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旅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程建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来军,被告文旅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程建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文旅酒店向德程建设支付工程款44737.44元;2、文旅酒店赔偿德程建设占有资金期间利息,占有资金期间利息从2018年2月15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的最后一日,暂计至起诉时占有资金期间利息计算为12526.48元;3、本案诉讼费由文旅酒店承担;4、文旅酒店拒不履行义务,德程建设诉求拆除已施工工作内容。审理中,德程建设当庭撤回其第4项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德程建设于2018年9月25日接到文旅酒店工程中心委托,要求德程建设对井巷子德门仁里酒店内外庭院景观进行升级设计及升级改造工程。为了能满足其2018年10月1日对外开放营业,由于工期时间紧,文旅酒店承诺完工后补签相关手续及合同,并要求德程建设连夜加班对其设计及施工,力保2018年10月1日开放营业,德程建设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完成了所有工程并交付文旅酒店使用。文旅酒店却以其内部系统人员调动等为由推脱,至今未对德程建设履行支付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德程建设起诉来院。

文旅酒店辩称:工程款的金额具体实施不明确,没有具体事实支撑,故第1项诉讼请求不成立,而第1项诉讼请求不成立也就不存在第2项诉讼请求,也是没有事实支撑;诉讼费不应当由文旅酒店承担。

德程建设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关于井巷子植物移栽说明》(共两份,一份出具时间为2020年6月16日,另一份出具时间为2020年8月27日),拟证明当时文旅酒店前法人和经理委托德程建设做设计、植物移栽;2、微信聊天记录(张来军与文旅酒店员工吴丹)、手机短信(张来军与文旅酒店前法人吴娟),拟证明德程建设一直催促文旅酒店履行合同;3、德门仁里酒店改造设计方案、清单报价、施工现状图片,拟证明德程建设施工用的材料、人工、还有购买的材料,证据来源于现场并有施工图片;4、设计图纸,拟证明德程建设已经设计了图纸,已经深化了效果图,工程都是依据设计图做的。

文旅酒店质证称:1、《关于井巷子植物移栽说明》(2020年6月16日)的真实性无异议,该说明系蒋小松出具给文旅酒店的,是对蒋小松离职的工作交接,2020年6月20日左右蒋小松离职;对于《关于井巷子植物移栽说明》(2020年8月27日)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不清楚签字是否真实,对内容也不认可;2、对手机短信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只能证明在调解中心办理认质、认价相关手续;对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予以认可,还是在针对调解中心内容进行跟进;3、对于德门仁里酒店改造设计方案、清单报价、施工现状图片没有文旅酒店的认可,对材料的真实性质疑;4、对于设计图纸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为设计图纸应当在施工之前双方确认之后提供,并不是施工单位单方确定的,也不是在施工结束后提供。

文旅酒店未向本院提交任何书面证据。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20年6月16日,原文旅酒店工作人员蒋小松向文旅酒店出具《关于井巷子植物移栽说明》,载明:“2018年蒋小松同志从西昌出差回到公司,例行对井巷子项目进行正常检查。现场接到公司吴娟总经理口头通知,为迎接春节井巷子项目部分展示需求,需进行植物移栽与更换。由于时间紧任务重,随即联系施工单位(德成)连夜进行施工移栽。并购买部分花箱(大的4个、小的两个)、花盆8个等(详见附件二)。由于未及时交代部门员工履行如合同签订、比选等事务。工程部于2019年1月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提出补签合同等事务,未有下文。目前为止该单位已多次催促索要钱款。后期需公司解决。移栽过程中造成的原施工单位(中利源)植物死亡的可扣除部分结算款项。”。

审理中,德程建设称其主张的价款为购置白色砾石、土工布、木花箱、手工紫砂大花瓶、常青藤、玉龙草、营养土的费用及材料的运输费、人工费、设计费,并提交清单一份,该清单载明:德程建设购置白色砾石25袋、土工布1卷、木花箱(600*600*600)1个、木花箱(700*700*600)1个、手工紫砂大花瓶6个、常青藤(大号)30盒、玉龙草(季苗)40斤、营养土100袋以及运砾石费用300元、运花箱植物(大车)费用400元、人工费240元、景观设计费20000元、管理费3664元、税金4433.44元等;德程建设明确其购置时间在2018年2月15日之前。此外,德程建设还向本院提交淘宝APP截图供本院参考其购置所需要的费用。其中,玉龙草的价格为每斤18.79元,木花箱(70*70*70)的价格为每个520元,大号常青藤的价格为每盒45.8元,营养土每40斤的价格为30.8元,花木箱(60*60*60)每个430元,白色砾石每50斤的价格为116元。

庭审中,本院当庭询问文旅酒店是否认可德程建设所述德程建设购置的内容,文旅酒店称:其酒店中有上述购置内容,但并非文旅酒店购买,是不是德程买的不清楚,不知道是哪里来的。

本院认为,关于购置费及资金占用利息。根据经双方质证均认可的2020年6月16日出具的《关于井巷子植物移栽说明》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可以认定,德程建设确有为文旅酒店购置白色砾石、土工布、木花箱、手工紫砂大花瓶、常青藤、玉龙草、营养土等物品的事实,但因双方未完成结算,也未对上述物品的价格达成一致,本院结合德程建设提交的报价清单并参考对应购置品的淘宝购置市价,酌定玉龙草、大号常青藤、木花箱(600*600*600)的购置费共计2555.6元。因德程建设并未提供手工紫砂大花瓶、土工布、木花箱(700*700*600)的相关参考价格,本院无法酌定该批物品价格,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同时德程提供的白色砾石、营养土参考价与清单中载明的耗材单位不一致,本院无法酌定该上述购置物品价格,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文旅酒店应当向德程建设支付购置费用2555.6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2555.6元为基数,自购置完成时间2018年2月15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关于运砾石费用、运花箱植物(大车)费用、人工费、景观设计费、管理费、税金等费用的主张,德程建设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上述费用具体金额以及是否实际产生,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德程建设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成都文旅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德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购置费2555.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2555.6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5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四川德程建设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6元,由四川德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89元,由成都文旅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白晓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极淳

书 记 员 李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