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执53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彭州市祥瑞建筑机械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光明社区九组。
经营者:尹华建。
被执行人:四川德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金履二路167号1栋11层1104号。
法定代表人:曹金琼,职务不详。
彭州市祥瑞建筑机械租赁站与四川德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84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彭州市祥瑞建筑机械租赁站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标的额暂为1089264元,已执行到位497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通过两次网络查询和传统的查询方式,除查询到被执行人四川德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3588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以下财产采取强制措施:2021年6月11日,将四川德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予以续冻结;2021年7月15日,将四川德程建设有限公司上述银行存款扣划至本院。2021年8月2日,本院将上述款项扣除执行费6588元后所余497000元依法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彭州市祥瑞建筑机械租赁站。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冻结,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不利后果。
因被执行人确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842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 建
审判员 钟在洪
审判员 方钦少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