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2执209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双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新光路********。
法定代表人:赖华锦。
被执行人:四川德程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金履二路********/div>
法定代表人:曹金琼。
本院在执行四川双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四川德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3632413元,已执行1046762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四川德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支付申请人1000000元、于2022年1月25日前支付申请人1000000元,于2022年7月30日前清偿所欠剩余案款。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人可就剩余未履行执行标的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0)川0182民初27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胥道全
审 判 员 胡 剑
审 判 员 廖勇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宁锋
书 记 员 范涛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