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程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德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西藏德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254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德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金履二路167号1栋11层110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原审被告:西藏德康**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林琼岗东一路7号**商贸D栋101、203、205、301、303、30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上诉人四川德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德康**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7民初22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德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德程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姚 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