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藏0402民初164号
原告:拉萨立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羊达乡郎仲村2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被告:四川德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金履二路167号1栋11层110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拉萨立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德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5日立案。原告拉萨立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拉萨立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吉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