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绍柯行审字第278号
申请人绍兴市柯桥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鉴湖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柯桥区安昌镇大和。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绍兴市柯桥区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绍市***罚字(2013)2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被申请人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坐落在柯桥区安昌镇前畈村前庄地段的783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3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等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750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等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绍兴市柯桥区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绍市***罚字(2013)2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被申请人在未经取得合法用地批准手续的情况下,于2012年12月开始在柯桥区安昌镇前畈村前庄地段超批准建造道路,共计非法占用土地面积783平方米。非法占用的土地中,595平方米为耕地,134平方米为其他农用地,54平方米为建设用地,其中750平方米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余33平方米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申请人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规定。为此,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783平方米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3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等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750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等设施;3、对非法占用595平方米耕地及134平方米其他农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8225元整;对非法占用54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080元整。合计罚款人民币19305元整。该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12月31日送达,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2014年4月25日,申请人送达限期履行通知书,告知被申请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3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等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750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等设施;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014年5月19日,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但被申请人仍未自觉履行。另查明,被申请人已于2014年4月28日缴纳罚款19305元。
本院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于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783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3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等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对于没收在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750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等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虽已生效,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本院不予受理。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绍市***罚字(2013)2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被申请人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783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3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等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柯桥区安昌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对绍市***罚字(2013)2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收在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750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等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