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3民初2233号
原告: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安昌街道大和。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原告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