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3民初3342号 原告:***,女,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双河镇皮坊村瓦房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昌街道大和。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要求交纳诉讼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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