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603执740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昌街道大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04495398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603民初39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代垫款586652.89元、管理费956279.90元及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利息160万元,并支付以1542932.79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5%计算的利息,同时负担案件诉讼费2168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因实际冻结金额极小,暂未扣划。同时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江苏省无锡市建筑路492-3、492-2的不动产,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罚款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603执74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