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3民初334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昆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江苏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044953980,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