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讯信息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松讯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17民初5932号
原告:上海松讯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北路90号4幢4、5层。
法定代表人:沈建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亮,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1年4月29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松讯信息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院向其公告送达诉讼材料。本案于2022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线)。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松讯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日起,按照年息4.31%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的经营场所与原告相邻,双方彼此熟悉。2019年4月19日,被告通过短信向原告提出借款50万元十日,用于资金周转,并告知原告转至被告尾号9946的中国民生银行田林支行卡内。4月23日,原告按照被告指令向上述银行分三次转账,合计50万元,备注为借款。被告在短信中回复收到上述款项。被告5月5日在短信中表示还款时间将要迟延;5月31日提出近期还款;但在6月3日原告询问时表示还未还款。此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表示暂无力还款。故涉诉。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供了短信记录截图及转账记录作为其证据。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答辩。
鉴于被告***未到庭,本院对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原告陈述属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意,原告实际已经出借款项,被告应当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时及时还款。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自借款期限届满日起按照当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对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自行承担。
综上,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松讯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借款5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松讯信息发展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年息4.31%计算)。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58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蔡承颖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史 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