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四川鼎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2民初1183号
原告:王念,女,汉族,1975年11月22日出生,现住湖北省天门市。
被告:四川鼎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丝绸路339号。
法定代表人:吕攻文,执行董事。
原告王念与被告四川鼎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鼎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又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6元,减半收取计533元,由王念负担。
审判员  罗英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