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2民初572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北大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唐华路**。
法定代表人:毕东奎
被申请人:四川鼎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丝绸路339号
法定代表人:吕攻文。
被申请人: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吴中路45弄5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杰。
山东北大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鼎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2020)川1302民初57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四川鼎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6091元。山东北大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书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四川鼎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6091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609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鲲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