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02民初7450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卫清西路******。
法定代表人:何志明
被申请人:**鼎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丝绸路**v>
法定代表人:吕功文。
被申请人:**鋆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丝绸路**
法定代表人:吕功文。
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诉**鼎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鋆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2019)川1302民初7450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鼎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3302.00元。
**鼎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鋆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已付清全额案款,且书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鼎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鋆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3302.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鲲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