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6民初613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子村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2801156A。
法定代表人:向贵霖。
被告:四川鼎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丝绸路3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MA62924N8W。
法定代表人:吕攻文。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鼎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4元,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美淼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威
书 记 员 姜 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