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2民初1183号之一
申请人:王念,女,1975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
被申请人:四川鼎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丝绸路**。
法定代表人:吕攻文。
王念与四川鼎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2020)川1302民初1183民事裁定,查封(冻结)了四川鼎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万元。王念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书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鼎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鲲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