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33404号
原告:重庆巴涂士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58号互信星座2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6089015X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甦,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街道航华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15486060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中瑞荣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工农路23号(镇政府大楼1层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0000MA7PF13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巴涂士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重庆中瑞荣机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巴涂士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福建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重庆中瑞荣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巴涂士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巴涂士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重庆中瑞荣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86.65元,减半收取计643.33元,由原告重庆巴涂士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黄 涛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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