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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巴涂士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33404号 原告:重庆巴涂士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58号互信星座2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6089015X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甦,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街道航华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15486060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中瑞荣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工农路23号(镇政府大楼1层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0000MA7PF13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巴涂士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重庆中瑞荣机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巴涂士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福建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重庆中瑞荣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巴涂士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巴涂士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重庆中瑞荣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86.65元,减半收取计643.33元,由原告重庆巴涂士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黄 涛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