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峨眉山金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峨眉山某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峨眉山金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1执76号 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柏杨中路**时代东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5510084634。 法定代表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峨眉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光明大道**(**),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720865491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峨眉山金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光明大道**(**),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709026398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峨眉山**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佛光南路,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797898769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0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1年5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本院在执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与峨眉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峨眉山金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峨眉山**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和据以执行的四川省乐山市嘉州公证处(2017)乐市嘉证恒字第354号-358号、354-1号公证书及(2020)乐市嘉执字第44号执行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向恒丰银行乐山分行支付2017年恒银成借字第10000930001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2.负担恒丰银行乐山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等所有费用。3.负担本案执行费。各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控被执行人证券登记、保险登记、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网络支付账户、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财产情况,除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在传统司法查控中,本院在乐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了***名下位于乐山市市中区××路××段××号××幢××**××楼××号(房屋所有权证:乐市0003481号);位于乐山市市中区××路××段××号××幢××号(房屋所有权证:乐市0003609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20年9月21日起至2023年9月20日止。本院在峨眉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了峨眉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峨眉山市绥山镇光明大道2号的59处不动产及位于峨眉山市××路的5处不动产(详见《峨眉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64处不动产清单》),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20年9月21日起至2023年9月20日止。本院在峨眉山市行政审批局冻结了四川峨眉山××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峨眉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100%的股权;冻结了***持有的四川峨眉山**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99%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从2020年9月22日起至2023年9月21日止。另因峨眉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2.3455%的股权已于2017年办理转让,故已无相应股权可供执行。2020年9月25日,本院已对各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2020年10月26日,本院依法委托四川省同正地产房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前述不动产进行价值评估。 本案已控制的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正在价格评估中,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惩戒措施。本院已明确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无异议。综上所述,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春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帮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