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3执73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从一路春庭街****(仅作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267981116。
法定代表人:翁小羽。
被执行人:广州******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南堤西路**自编******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304656762B。
法定代表人:欧雪梅。
关于广州市******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2019)粤0113民初65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0)粤0113执7393号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已查封、锁定被执行人名下粤A×××××小型汽车的档案,因未发现车辆下落暂无法进行处置。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等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征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113执73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黎碧云
审判员 李志良
审判员 邓海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廖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