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净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广净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四川省奉献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中江民初字第519号
原告四川广净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瑛,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玥,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告四川省奉献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
法定代表人谢朝维,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铁剑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广净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奉献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广净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奉献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广净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奉献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9.5元,由四川广净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