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净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贵航云马汽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广净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02民初1280号之二
原告:贵州贵航云马汽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川渝安顺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90551909579E
法定代表人:程建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广净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88号天府生命科技园A1栋7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1414626
原告贵州贵航云马汽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与被告四川广净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贵州贵航云马汽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贵航云马汽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协商一致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贵航云马汽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已收受理费人民币8752元,减半收取4376元,由原告贵州贵航云马汽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海玲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燕沙
书记员曹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