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格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格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川0107民初809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都市锦江区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格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格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瑞公司)、第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格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其与格瑞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其进入格瑞公司承建的“东原晴天见”项目从事架工工作,双方约定格瑞公司按照200元/天向其支付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1月14日下午6:30分左右,其从事拆除外架防护工作时,因搭建的外架层板腐化,导致其踏空,从17层掉到16层外架钢管受伤,后经诊断为腰椎突骨折;格瑞公司未支付任何费用,其多次与格瑞公司协商认定工伤事宜未果,特诉至来院。
被告格瑞公司辩称,其从未雇佣**安到其处工作,请求驳回***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5日,格瑞公司与***签订《外架劳务合同》,将其承建的“东原·时代校园广场”
9#楼及地下室的所有脚手架、防护脚手架分项工程分包给***。
庭审中,证人朱某、*某出具证人证言,称其均系由*从均雇佣到“东原·时代校园广场”5#楼工作,工资由***代发;***亦称其系由***介绍到工地上班,并随***干活。
另查明,***向成都市龙泉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其与格瑞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8年7月19日,该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以上事实有《外架劳务合同》、证人证言、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格瑞公司虽将“东原·时代校园广场”9#楼及地下室的所有脚手架、防护脚手架分项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亦系由***招聘从事架工工作,但***做工的地点为“东原·时代校园广场”5#楼。***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该项目亦系由格瑞公司承包,且其并非由格瑞公司招用,未接受格瑞公司管理,与格瑞公司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故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与被告四川格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胡诗昕
人民陪审员薛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傅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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