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建西部建设西南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格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中建西部建设西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建西部建设西南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