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6民初707号
原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原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