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昱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宝昱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04民初30656号
原告:上海**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建新,上海市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沈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宇奇,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夏宇,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5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37元,财产保全费3856.26元,共计9093.26元,由上海**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磊
人民陪审员  李俊英
人民陪审员  王婉娜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符一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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