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宝昱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殷高西路880号3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奚仁复,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新城乡建设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鹤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鹤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宝昱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华新城乡建设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81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