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宝昱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殷高西路200号16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奚仁复,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秋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天钥桥路180弄8号2603室。 法定代表人周文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宝昱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秋黎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11月3日签订了一份《空调设备工程合同书》,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空调并进行安装,合同计价66,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义务,但被告仅支付了5万元,余款始终未付。原告经催讨无着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空调空程款16,000元、支付违约金5,95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支付原告空调工程款16,000元; 二、本案受理费888元(原告已垫付),由原、被告各负担444元; 三、支付方式及期限:上述两项被告共计支付原告16,444元,于2005年3月10日前支付10,000元、3月30日前支付6,444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