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国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璧法民初字第04942号
原告***,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四川国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明月路785号君豪集团9楼。
法定代表人廖家国。
原告***与被告四川国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现因被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3.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简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