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杨XX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黎全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船山民初字第1585号
原告杨XX,男,37岁,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相国,遂宁市船山区司法局高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男,62岁,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
负责人***,分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全,男,47岁,汉族,高中文化,建筑从业人员。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36岁,汉族。
被告四川国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家国,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原告杨XX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黎全、**、四川国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宣判**、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杨XX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动撤回诉讼,是在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范围内所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790元,由***负担。
审判长*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唐世均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