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国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904执15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国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月路**君豪阳光大道商业楼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77908421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0年2月27日,住四川省遂宁市***。 本院在执行四川国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20)川0904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5304元及利息487.08元,诉讼费21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工商、证券信息登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罗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