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904执15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国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月路**君豪阳光大道商业楼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77908421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0年2月27日,住四川省遂宁市***。
本院在执行四川国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20)川0904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5304元及利息487.08元,诉讼费21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工商、证券信息登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罗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