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1860号
原告:上海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祝立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男,住黑龙江省虎林市。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
原告上海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2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伊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