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绍兴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执5316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XXX层。
负责人张朝晖。
被执行人上海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荣。
被执行人绍兴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杨燕。
被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张国荣。
被执行人张国荣,男,1976年1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
被执行人杨燕,女,1976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执行人上海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绍兴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国荣、杨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上海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绍兴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国荣、杨燕归还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1,991,107.98元,支付截至2020年11月24日利息人民币789,665.78元以及自2020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所欠本金和利息之和为基数,按年利率8.49%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4,572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两项共计人民币209,572元。缴纳执行费人民币100,390.35元。但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绍兴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浙江省绍兴市平水镇维多利亚庄园186幢、235幢、216幢、219幢、234幢、243幢、245幢、241幢、224幢、237幢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绍兴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浙江省绍兴市平水镇维多利亚庄园186幢、235幢、216幢、219幢、234幢、243幢、245幢、241幢、224幢、237幢房地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海瑛
审判员  曹**敏
审判员  薛 春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钱 程
附:相关法律条文